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、区域等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,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。
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,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(街道)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,也可以由所在乡镇(街道)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,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。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、区域等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,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。
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,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(街道)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,也可以由所在乡镇(街道)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,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。
入党介绍人不能由自己约请。
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规定,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党组织指定。受留党察看处分、尚未恢复党员权力的党员、不能作入党介绍人。
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工作经历和现实表现等,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力,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。
首先要优化社区网格设置,一般以居民小组或住宅小区、若干楼院为单元划分网格,每个网格原则上覆盖300—500户。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小区党组织与网格党组织隶属关系:有的网格含有若干小区,那么网格可以设立党总支(党支部),小区设立党支部(党小组);有的较大小区包括网格,那么小区可以设立党总支(党支部),网格设立党支部(党小组)。
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》和《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(2023-2027年)》有关规定: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,经组织选调,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(行政学院)、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,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,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。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,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,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。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,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,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。
中央组织部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干部示范培训,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层骨干师资和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参加;各市(地、州、盟)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对乡镇(街道)党政正职和分管党建工作的副书记、组织委员培训1次;各县(市、区、旗)党委组织部会同社会工作部每年至少对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和村(居)委会主任、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培训1次,对村(社区)其他干部每3年轮训1次,加强村(社区)后备力量培训。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:“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、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,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,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,并设立党小组组长。”
问 如果单位一些业务部门重新划分,相应的党支部人员发生了变化,有的支部不足3人,请问党支部应如何撤销?